第四章: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发布人:匿名 更新时间:2014-06-27
第二十九条 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1、听取并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2、制定和修改学会的章程;
3、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,形成大会决议;
4、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;
5、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6、决定终止事宜;
7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一年。
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由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理事组成。
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:
1、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2、制定学会工作计划,总结学会工作;
3、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4、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;
5、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、财务状况;
6、决定会员的吸收、除名;
7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,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8、决定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9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10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2、在学会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;
3、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,秘书长为专职;
4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5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6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命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八条 学会秘书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。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2、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3、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四十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2、协调各分设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3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设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,交理事会决定;
4、决定办事机构、分设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5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