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章:终止程序及其后的财产处理
发布人:匿名 更新时间:2014-06-27
第五十二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。
第五十三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第五十四条 学会终止前,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。
第五十五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五十六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社团登记机关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