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山市红木古典家具学会官方网站 | 中山市古典红木家具

栏目导航
您的位置:首页 > 新闻资讯 > 学会章程 > 正文

第七章:终止程序及其后的财产处理

发布人:匿名 更新时间:2014-06-27
第五十二条  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。
第五十三条  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第五十四条  学会终止前,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。
第五十五条  学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五十六条  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社团登记机关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查看上一条:第六章:章程的修改程序 查看下一条:第八章:附 则